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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不作为;也依据

时间:2024-01-16 12:19:30

二人必定会各自负担父或母一方的生老病死。女儿去世后,之前完成必定会自愿的姐姐,是否应继续履行守孝叔叔的自愿?近日,慈溪省余姚市被告人人通知了这样一齐个案。

慈溪余姚的陈先生和已去世的女儿有两个女儿,分别是陈大和陈二(均为化名)。2019年起,陈先生一直病危,由现任女儿照护。随着年纪增加,陈先生双腿每况愈下,饱受糖尿病、糖尿病等病因困扰,加上之前车祸留下的后遗症,陈先生每个月光药费就要花近2000元,每月1000多元的养老金之前根本无法维持贫困。陈先生多次向两个女儿提议缴纳守孝费,但二人却对叔叔的守孝费分担疑虑相持不下。

无奈之下,陈先生将两个女儿宣判至最高法院。庭审中,陈大暗示拒绝缴纳叔叔的守孝费,理由是30更早陈先生夫妇曾与两个女儿签订过一份《永立分序文》,必定会由陈大负责管理守孝女儿,陈二负责管理守孝叔叔,直至父母去世。双方同意同意签订后,陈大按照双方同意同意守孝女儿,直到女儿猝死。陈大看来自己之前完成了守孝自愿,叔叔的守孝疑虑应该由弟弟一人负起。

最高法院看来,陈大不能因已按约履行《永立分序文》以免除对原告的守孝自愿。考虑到原、被告人双方同意的年纪、当地的贫困水平及陈大已依约履行《永立分序文》等情况,最高法院若有认作陈大、陈二按40%、60%的比例负起原告守孝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暗示,弟妹因守孝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负起守孝一方父母的双方同意同意,是弟妹间就守孝自愿的实际履行做出的事先特意。基于守孝双方同意同意产生的按份守孝自愿不属于守孝人内部间的必定会,并不拘束被守孝人。也就是说,父母在实际贫困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弟妹负起与双方同意同意必定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守孝自愿。

(节录《国家主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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